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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随县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萍、公诉人李雄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盛某驾驶吴汉章所有的鄂S×××××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载宫某),沿212省道由随县小林镇往随县殷店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当盛某驾车行驶至212省道36KM+100m路段处(随县殷店镇沿河大道路段)时,与行人王某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乙(男,殁年74周岁)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盛某当场报警,并保护现场,待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完毕后,盛某随交通警察到事故中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当日,肇事车车主吴汉章代为支付了25000元安葬费给被害人王某乙家属。随州正义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王某乙的死因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其制作的交鉴字(2015)第13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王某乙系因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现场勘查后,作出的随公交认字(2015)第113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盛某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的规定,盛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受害人王某乙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人盛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3.5万元(含车主吴汉章支付2.5万元在内)。受害人亲属领到赔偿款后,对被告人盛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盛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宫某、王某甲、池某的证言;2、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作出的(2015)第11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交鉴字(2015)第13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查获盛某的情况说明》;5、被告人盛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王某乙亲属出具的《收款收条》及《谅解书》;6、被告人盛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随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盛某在犯罪前的社会活动进行了调查。通过审前社会调查,随县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盛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盛某在犯罪前的社会活动中表现较好,具备良好的监管条件,适合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盛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民警查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的亲属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受害人亲属领到赔偿款后,已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使被告人盛某又获得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盛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故可在对被告人盛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云成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周露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又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