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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沂源尚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沂源尚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231-3号原告: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喜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尚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尚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尚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6元,依法减半收取162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43元,由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赛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