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淑华、李涛与李静、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李涛,李静,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03号原告:王淑华。被告:李静。被告:马超。原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与被告李静、马超、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王淑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