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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淑华、李涛与李静、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李涛,李静,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03号原告:王淑华。被告:李静。被告:马超。原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与被告李静、马超、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王淑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