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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丽华与许瑞荣共有物分割纠纷2016民终4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丽华,许瑞荣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华,住址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潘正儒,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瑞荣,住址广西平南县。上诉人黄丽华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