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合肥奥德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奥德利家具有限公司,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207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奥德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农民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302061-5。法定代表人:王正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组织机构代码14930130-3。法定代表人:罗诗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奥德利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167元(含利息2303元,迟延履行利息1776元,案件受理费1155元、执行费71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程佳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成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