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财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李芳秦,吴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财保字第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石家庄市自强路10号中信大厦。负责人奚国光,行长。被申请人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5号富邦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芳秦。被申请人刘克宾。被申请人李玉梅。被申请人李芳秦。被申请人吴晓���。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李芳秦、吴晓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五被申请人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自有银行存款为本案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行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0417)。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李芳秦、吴晓娟共计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