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特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160号申请人:潘水根。委托代理人:朱碎有,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高新农业开发区(东山村)。法定代表人:余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明,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潘水根与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熊俊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水根工资591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