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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建与魏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魏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43号原告张建。被告魏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魏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魏良友在工商银行宁津支行环城西路分理处账号为16×××23金额为319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