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峰鸣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份公司第三采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张峰鸣,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厂长:刘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鸣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引弟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峰鸣负担。审判员 仁 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敖特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