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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刑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胡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白城刑监字第16号王某��:你因与胡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5)白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申诉理由为:在为农民办理贷款过程中,王某某等农民贷款人知道各自的贷款金额且贷款发放后没有提出异议,王某某只是起中间人、介绍人的作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不应与胡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另二审期间,王树文主动缴纳了补偿款5万元。二审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宣判王某某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为农民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农民人民币100,00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在二审审理期间,二被告人积极返还全部赃款,依法已从轻处罚。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