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小燕与刘碧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燕,刘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燕,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刘碧芳,女,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碧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碧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400元至本院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