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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李松敏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