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李松敏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