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贾元元与孙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元元,孙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贾元元,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洪涛,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贾元元与孙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