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余姚市恒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恒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18号原告:余姚市恒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世南东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朱曼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钱锋,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恒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恒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恒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姚市恒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鸣捷人民陪审员 陈 洲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