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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包正杰、章美菊等与阮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正杰,章美菊,包啸禹,阮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19号原告:包正杰。原告:章美菊。原告:包啸禹。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赟。原告包正杰、章美菊、包啸禹诉被告阮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包乐虎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平时常有经济来往。2012年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包乐虎暂时借款40万元。2014年2月10日,包乐虎与被告对欠款本息进行结算,由被告亲笔出具一份借条给包乐虎。2015年7月18日,包乐虎因病去世,原告包正杰、章美菊、包啸禹系包乐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3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阮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包正杰、章美菊系包乐虎父母,原告包啸禹系包乐虎的儿子。包乐虎与被告阮赟系朋友关系,平时常有经济来往。2012年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包乐虎暂时借款40万元。2014年2月10日,包乐虎与被告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由��告亲笔出具一份借条给包乐虎,双方未约定利息。2012年4月11日,包乐虎与案外人严连弟离婚,双方约定“……其他各自经手或立据的债权、债务由各自受益或清偿,双方互不进一涉……”。2015年7月18日,包乐虎因病去世,原告包正杰、章美菊、包啸禹系包乐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上述事实有三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的户籍证明、借条、包乐虎的转账凭证、肖包周村委证明、派出所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表、原告方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阮赟向包乐虎借款事实清楚。包乐虎亡故后,原告做为包乐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该债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阮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赟应偿付原告包正杰、章美菊、包啸禹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3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至本案判决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阮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晓煦人民陪审员  李玲燕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