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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徐海警、王志国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警,王志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海警,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于鄱阳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系鄱阳县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家住鄱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8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2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经鄱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翔,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国,男,1980年6月1日出生于鄱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鄱阳县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家住鄱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经鄱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毛巧云,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海警、王志国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鄱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海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志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海警、王志国均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海警、王志国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鄱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上庆审判员  周 艳审判员  许兴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