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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与孙爱华、刘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孙爱华,刘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560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公园西街108号。法定代表人赵世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爱华。被执行人刘学忠。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爱华、刘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50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爱华、刘学忠在银行的存款27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