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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9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957-1号原告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继革,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福友,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克,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海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明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蕾,该公司员工。原告保定市鼎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