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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单良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单良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5562号原告:单良委托代理人:尹万利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管仲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崔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良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良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