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彩霞诉被告邹树娟、程庭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邹树娟,程庭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753号原告:王彩霞,女。被告:邹树娟,女。被告:程庭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霞诉被告邹树娟、程庭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霞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王彩霞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荆亚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