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XX市东宁街道铝厂委。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铁岭县XXX乡李XX村。本院在执行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 寒执行员 张占有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