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利涛盗窃,被告人赵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涛,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利涛,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倪福良、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12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吕晨曦,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12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付俊丽,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12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海升,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12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余海锋,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12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涛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涛及其辩护人倪福良、陶瑞淑,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晨曦,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付俊丽,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海升,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余海锋,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新乡市卫滨区新市场四号楼楼下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刘文庆的一辆牌号为豫GPW2**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又以15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山东潍坊的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0000元。二、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新乡市果园小区北口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李含的一辆牌号为豫GQX9**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9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又以14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山东青岛的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5000元。三、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濮阳市范县新区房产��家属院东门面楼后面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孙泽龙的一辆牌号为豫JR91**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9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2000元。四、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新乡市卫滨区国宇大厦门口西边停车场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程红的一辆牌号为豫GXX6**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8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郑州的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0000元。五、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濮阳市范县新区德馨园小区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栾子光的一辆牌号为豫JL77**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7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又以15000元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韩某某又以28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又以340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山东菏泽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53000元。六、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王利涛在安阳市绿城都市花园东门口外的广场上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王艾军的一辆牌号为豫ER60**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8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又以18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后韩某某又以23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河北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2000元。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王利涛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前街3号楼3单元楼道口处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李娜的一辆牌号为豫AX13**的起亚智跑越野车盗走,后以24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海口的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30000元。综上,被告人王利涛共盗窃7辆汽车���总价格为49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共收购5辆起亚K2轿车,总价格为302000元;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共收购2辆起亚K2轿车,总价格为11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收购1辆起亚K2轿车,价格为53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利涛、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高某、焦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刘文庆、孙泽龙、栾子光、程红等的陈述,被告人王利涛、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利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利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求以掩饰、隐��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利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鉴定价格过高。被告人王利涛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同时协助抓获赵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望对其减轻处罚。未提供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愿意退赃,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改造;二是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主动退赔非法所得;三是认为鉴定价格过高。综上,希望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提供了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二是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是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提供了谅解书、和解协议和收条。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收购的是抵押车,签订了抵押合同,核实了车辆信息,但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虽然觉得亏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该车系盗抢车。二是该车在交易时的价格并没有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签订的购车协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不知该车系盗窃车辆。综上,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罪。提供了车辆转押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谅解书。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二是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是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提供了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各一份。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提供了谅解书、和解协议和收条。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新乡市卫滨区新市场四号楼楼下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刘文庆的一辆牌号为豫GPW2**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又以15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山东潍坊的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0000元。二、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新乡市果园小区北口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李含的一辆牌号为豫GQX9**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9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又以14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山东青岛的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5000元。三、2014年10��15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濮阳市范县新区房产所家属院东门面楼后面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孙泽龙的一辆牌号为豫JR91**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9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后将该车停放在山东省菏泽市广州路鑫顺汽修厂。因被害人孙泽龙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盗抢险,案发后,该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孙泽龙进行了理赔。四、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新乡市卫滨区国宇大厦门口西边停车场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程红的一辆牌号为豫GXX6**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8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郑州的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0000元。五、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利涛在濮阳市范县新区德���园小区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栾子光的一辆牌号为豫JL77**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7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又以15000元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韩某某又以28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又以340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山东菏泽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53000元。六、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王利涛在安阳市绿城都市花园东门口外的广场上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王艾军的一辆牌号为豫ER60**的白色起亚K2轿车盗走,后以8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又以18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后韩某某又以23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河北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2000元。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王利涛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前街3号楼3单元楼道口处使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李娜的一辆牌号为豫AX13**的起亚智跑越野车盗走,后以24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海口的一名男子。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30000元。综上,被告人王利涛共盗窃7辆汽车,总价格为49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共收购5辆起亚K2轿车,总价格为302000元;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共收购2辆起亚K2轿车,总价格为11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收购1辆起亚K2轿车,价格为5300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栾子光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某退赔21000元,被告人刘某退赔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赔7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栾子光已谅解。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王艾军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某退赔27000元,被告人刘某退赔9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赔9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王艾军已谅解。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栾子光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栾子光已谅解。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栾子光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刘文庆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含损失共计5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艾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利涛、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利涛、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之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利涛、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均系抓获归案。4、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5、辨认笔录及对案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利涛对新乡、安阳、濮阳范县及郑州七起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同时被告人王利涛辨认出赵某某系收购其盗窃轿车QQ名为“嘿、嘿、嘿”的人,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韩某某、刘某系购买2辆盗窃轿车的人,其中韩某某QQ名为“好人”,刘某自称是“青岛处”的人。被告人刘某辨认出赵某某系卖车的男子。6、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红价证鉴字(2015)第023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号为豫GPW2**起亚K2轿车鉴定价格为60000元;牌号为豫GQX9**起亚K2轿车鉴定价格为65000元;牌号为豫JR91**起亚K2轿车鉴定价格为62000元;牌号为豫GXX6**起亚K2轿车鉴定价格为60000元;牌号为豫JL77**起亚K2轿车鉴定价格为53000元;牌号为豫ER60**起亚K2轿车鉴定价格为62000元;牌号为豫AX13**的起亚智跑越野车鉴定价格为130000元。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8、被害人刘文庆陈述证实2014年10月5日19时左右,其将号牌为豫GPW2**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停放在新乡市卫滨区新市场四号楼楼下,10月6日8时30分左右前去开车时发现车辆被盗,于是报案。该车系2014年7月27日其在新乡市南环二手车交易市场以64500元购买的,当时接待其的业务员叫姜某,该车原车主是刘菲。该车发动机号为B5145043,车架号为LJDLAA295B0031046。9、被害人李含陈述证实2014年10月9日20时许,其将车牌号为豫GQX9**白色起亚K2轿车停放在果园小区北门中银担保门前的停车位上。10月10日早上7点20分许,其去上班发现车不见了,于是报警。该车系2013年6月份其在南环起亚4S店购买的,时价83000元。该车发动机号为D560889,车架号为LJDLAA299D0240017。10、被害人孙泽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4日17时许,其将号牌为豫JR91**白色起亚K2轿车停放在房产所家属院东门面楼后面,10月15日早晨6时左右,其要开车出去时发现车被盗了,随后报警。该车系2012年8月购买的,时价79900元,并在阳光保险公司购买了盗抢险。该车发动机号为C5297136,车架号为LJDLAA294C0102111。11、被害人程红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其将号牌为豫GXX6**(为逃避罚款,实际悬挂号牌为豫GXX6**)白色起亚K2轿车停在卫滨区国宇大厦西边门口停车场,20月24日早上7时30分发现车不���了,于是报警。该车系2012年10月28日购买,时价为85900元。该车发动机号为C5411073,车架号为LJDLAA299C0160313。12、被害人栾子光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3日晚上18时许,其将号牌为豫JL77**(实际悬挂号牌为豫JL47**)白色起亚K2轿车停放在范县新区德馨园小区2号楼下,24日早上大约7时其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其2012年5月份购买的,时价79800元。该车发动机号为C5276915,车架号为LJDLAA293C0090842。13、被害人王艾军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0日18时30分许,其将号牌为豫ER60**白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停放在平原路绿城都市花园东门口外的广场上后回家,12月1日6时30分许,其发现车不见了于是报案。该车系2012年1月份购买,时价99900元,该车发动机号为B5144780,车架号为LJDLAA297B0030870。14、被害人李娜陈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18时50分许,其下班将号牌为豫AX13**的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停放在郑州烟厂家属院附3号楼三单元楼道口北侧,锁好车后上楼。12月9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车不见了,于是报警。该车系2012年6月30日其在郑州中原西路起亚4S店购买的,时价161000元。该车发动机号为DW182531,车架号为LJDJAA148D0195679。15、菏泽祥瑞起亚4S店证明证实送往该店的K2盗抢车辆无车牌,无大架号,发动机号C529713*最后一位看不清。16、证人刘某甲、姜某、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刘某甲从刘某乙处购买了手续齐全的白色K2轿车,购价56000元,7月19日刘某甲将该车卖给了姜某,价格为57000元,后姜某将车开到南环旧车市场的诚信车行广场上。2014年7月底,姜某将该车卖给了刘文庆,刘文庆购买完车后自己开车去车管所办理了过户,并更换了车牌,新车牌号为豫GPW2**。1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在其汽修厂停放��一辆悦达起亚K2轿车,赵某某称该车是其出事故碰坏了,车拖过来时没有号牌,车前面毁损严重,发动机损坏,前脸、水箱前机盖均已损坏。该车按当时行情维修需要一万元左右。18、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二十几号下午3点左右,其妹夫韩某某借了其二万元钱后,让其和张某某还有一个叫锁子的男子去买抵押车,那个叫锁子的男子开车,他们从菏泽巨野上的高速,从菏泽东下高速后,他们在高速口北边600米左右路边停车,之后韩某某和锁子说下车等卖车的人,其和张某某开车去吃饭了。他们在饭店刚点好饭,韩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说别吃了让走,他们打包好后再到韩某某下车的地方是就没有找到韩某某他俩。后来他们一直打电话但没人接,找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怕出事就在高速路口报了警。19、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开车去嘉祥县提一辆车,具体什么车李某某没说。事先说好李某某给其加油,来回过路费用也由李某某出。后二人开着其鲁Q88Q**的雪佛兰轿车于下午2点左右到达嘉祥县李某某事先约好的地点,刚到高速出口没多远就被公安人员带走了。并证实之前其曾同李某某提过6次车,这些车李某某称不能过户,买车的交易时间有白天,有晚上。20、被告人王利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其利用网上购买的强开工具将停放在卫滨区新市场的一辆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后将车开到濮阳市文留镇街道上,2天后其将车卖给了一个叫“嘿、嘿、嘿”的人,在东明黄河桥桥北进行交易,卖了10000元。2014年10月的一天,其在新乡果园小区北口盗窃了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后将车开到濮阳市文留镇另外一条街道上,3天后将车卖给了“嘿、嘿、嘿”��也是在黄河桥桥北进行的交易,卖了9000元左右。2014年10月的一天,其将停放在新乡市国宇大厦门口的一辆白色K2轿车盗走。2014年10月十几号,其在范县盗窃了一辆白色K2轿车,之后将车开到濮阳文留镇,后将车卖给了“嘿、嘿、嘿”,卖了9000元。2014年11月12号,其在范县新城区盗窃了一辆白色K2轿车,后将车以7000元价格卖给了“嘿、嘿、嘿”。2014年11月底,12月初,其在安阳市一个小区银行门口盗窃了一辆白色K2轿车,后将车开回文留镇,后以8000元价格卖给了“嘿、嘿、嘿”。2014年12月初,其在郑州市金水区一个小区内盗窃了一辆白色智跑车,后将车开到新郑富士康宿舍南门,4天左右,其在富士康宿舍南门将车卖给了一个海口的网名叫“名品”的人,卖了24000元。2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无手续车、老鼠车”的QQ群里发了一条买白色K2的消息,一个QQ名为“66,溜溜”的人联系其说有白色K2,没有手续,裸车,其问车是什么来路,对方说愿意要就过来别废话,之后他们约在东明黄河桥桥北进行交易,之后以10000元成交,后其将车卖给了潍坊的一个人,卖了15000元。后其又从“66,溜溜”的人处购买了四辆白色K2轿车,分别是:2014年10月一天,以9000元购买,后以14000元卖给了青岛一男子;2014年10月的一天,以9000元价格购买,并将车开到山东菏泽供自己使用,后车撞坏其将车拉到菏泽市广州路一家维修厂维修,车在修理厂放着。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其以7000元买下了一辆左前方被撞的K2轿车,后花了1000元维修好,后在山东省菏泽市东关南京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附近,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从济宁来的四个人;2014年12月10日左右,其以8000元价格买下,后将车以18000元卖给了济宁那名男子。每次和“66,溜溜”见面都是其自己去的。22、被告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其在一个叫“老鼠车、抵押车”的QQ群里与一个叫“嘿、嘿、嘿”的男子聊天,对方说有一辆白色K2轿车,后在一天晚上九点多,其和刘某、张某某三人一起到巨野县县城北关,与那名男子进行交易,最终以17000元成交。当天其借的张某某的车,由张某某开着车。交易前他们就说是“裸车”,就是没有手续的被盗黑车,交车时还有不带中控的车钥匙,车内什么物品都没有,车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其没有看。后其以28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临沂的一名男子。当时其给该男子说是抵押车,但对方应该知道是一辆黑车,因为车价钱便宜,交车的时候其给了临沂男子一套别人车的假手续,对方没有仔细看就开走了。2014年12月10日左右,其和刘某、张某某还有河北四名男子一起收购了“嘿、嘿、嘿”一辆白色K2赃车。他们开着张某某的车,河北四名男子开着一辆汽车去的,在日东高速菏泽东站下道口附近以18000元从“嘿、嘿、嘿”处购买,后以23000元卖给了河北四名男子。回家路上,其分给刘某800元,另给了张某某几百元租车费,他们没说什么就接住了。2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左右,其通过一个抵押车微信群,与一个卖K2的人互加了微信,后二人约好在山东省嘉祥县见面交易,在嘉祥县往南二十公里的一个村里的一个胡同里,其见到了交易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车牌号是鲁A牌照的车,车牌号具体多少其记不清。其和对方签订了卖车协议,看了看车辆行车证,比对了一下行车证上和车挡风玻璃下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无误,对方只给了其一把钥匙,其他的其没有仔细看。其称在农行取了三万元钱和对方进行了交易,后又将车卖给了山东菏泽���的一个男子,卖了34500元。2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韩某某一起去买过两辆车,第一次是其和韩某某、张某某开着张某某的尼桑轩逸轿车,到山东菏泽巨野县郊外,韩某某下车和卖车的人联系,后以一万五千元左右购买了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买过后韩某某就自己开着那辆车回家了。回去后其看到车钥匙门已经坏了,随便拿个钥匙就能打开,后来韩某某说其到济宁换了一套锁和车牌,将车卖给了山东临沂一个人,卖了两万八千元。第二次是2014年11月下旬左右,其和韩某某、张某某一起开着张某某的车,到山东菏泽泽东高速菏泽东出口南路边,韩某某联系了送车的人,还有四个河北买车的人,他们一起在距离他们车三百米的地方进行的交易。当时交易的是一辆白色K2轿车,没有牌照,一万九买的,两万三卖出的。后在回家的路上韩某某给了他几���元开车好处费。韩某某给其说购买的车是黑车,就是被盗车。2014年12月22日,其和韩某某、张某某还有高某去日东高速菏泽东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2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其姐夫韩某某说要去卖车,让其开车带着他去菏泽。后其开车带着韩某某、刘某在日东高速菏泽东收费站附近,韩某某、刘某二人去看车,后韩某某给其说车买到了,于是其开车上高速就回来了。后韩某某给了其800元车费。一个多星期后,韩某某再次让其开车去买车,后其三人在日东高速菏泽东下来,与从河北来的四个买车人一块吃了个饭,下午六点多的时候,他们六个人去看车,其在收费站口等他们。等到晚上八点左右,韩某某、刘某回来后坐其车回家了。事后韩某某又给了其800块钱。第三次是其和韩某某、刘某、高某四人去菏泽,其和高某在车上��韩某某和刘某,后一直等不到人,他们以为韩某某和刘某被人劫了,于是打电话报警。其认为韩某某卖的车很挣钱,可能是“小道车”,就是黑车或者偷来的车,但其没有问过韩某某。26、微信聊天记录及车辆转押合同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韩某某进行车辆交易的事实。27、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栾子光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某退赔21000元,被告人刘某退赔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赔7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栾子光已谅解。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王艾军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某退赔27000元,被告人刘某退赔9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赔9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王艾军已谅解。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害人栾子光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栾子光已谅解。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栾子光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刘文庆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含损失共计5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艾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证据1-25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26-27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刘某、张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利涛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利涛系抓获归案,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系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民警在濮阳市体育中心附��抓获归案,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在购买车辆之时签订了车辆转押合同,但该合同并未详细载明车辆品牌、型号及交易价格,同时其收购车辆的行为并非在正规的机动车交易场所进行,购买价格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应该认定为被告人主观上属于“明知”,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利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敬轩审 判 员 王 晶 晶人民陪审员 贵 玉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