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成芳诉巴中渝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芳,巴中渝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赵成芳,女。委托代理人刘东,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渝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子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芳诉被告巴中渝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成芳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