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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邵华、栾淑荣、第三人虎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阿北乡新中村民委员会,邵华,栾淑荣,虎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51号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阿北乡新中村。法定代表人徐洪峰,主任。被告邵华,男,37岁。被告栾淑荣,女,自然简历不详。第三人虎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胡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邵华、栾淑荣、第三人虎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中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民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