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乃宽、杨淑芝、李玉勇、王月华与刘尚菊、刘翼、王新钧、王义祥身体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7)龙执字第693号本院在执行刘乃宽、杨淑芝、李玉勇、王月华与王新钧、王义祥身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钧、王义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新钧、王义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