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偏门山阴路。法定代表人:宋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元长,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广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新豆姜村。法定代表人:杜永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奇铭,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龙,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春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丹琳、黄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60元,依法减半收取52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60元,依法减半收取52180元,均由被上诉人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