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汪琴与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琴,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财保1号提请人: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西路928号。申请人:汪琴。(申请人共六十人)被申请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梁星晖,该公司董事长。提请人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汪琴等六十人诉被申请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963277.49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已预交了保全申请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琴等六十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汪琴等六十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扣留被申请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963277.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最长为二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将按规定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逾期则该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 判 员 周挺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