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岩华与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华,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460号申请执行人王岩华。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杨国美,该××总经理。原告王岩华诉被告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响尖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应当在2015年7月27日前归还原告王岩华借款139150元及利息。后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王岩华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房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王岩华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房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王岩华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