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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陈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被执行人陈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丹(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09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