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终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4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以其与王某某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朝云审判员 王文辉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