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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桥民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吕承梅与赵礼虎、赵礼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承梅,赵礼虎,赵礼伟,向才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桥民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吕承梅,农民。被执行人赵礼虎,农民。被执行人赵礼伟,农民。系被告赵礼虎弟弟。被执行人向才培,保康县政府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礼虎、向才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承梅案款本息154000元、交纳执行费2000元、诉讼费181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才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2的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上限为15781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