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少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尚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尚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尚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会勤,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尚某甲与被告李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尚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尚某甲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谢爱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