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方大青申请宣告徐天寿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大青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柞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方大青(又名方大清),女,生于1948年8月28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松锋,男,生于1969年9月2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柞水县发展改革局干部,系申请人方大青儿子。申请人方大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天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方大青以被申请人徐天寿于2009年5月上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天寿死亡。经查,徐天寿(又名徐添寿),男,生于1946年11月9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系申请人方大青丈夫。徐天寿于2009年5月上旬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12月24日,申请人方大青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徐天寿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徐天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天寿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天寿于2009年5月上旬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天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良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