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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安徽铜峰盛达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安徽铜峰盛达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铜峰盛达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世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铜峰盛达化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