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超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未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得焰、李超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2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XXX号双鸽医疗器械厂四楼活动室内,趁与被害人高某(女,2011年5月生)等人玩耍之机,将高某抱在其大腿上,用手抠摸高某生殖器,造成高某处女膜破裂。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孟某某、李某乙、祝某某、易某、丁某某的证言,录音光盘,病历卡,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补偿了被害人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吕某某的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纯正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