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沈立与瞿明光、瞿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瞿明光,瞿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6号原告沈立,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瞿明光,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瞿炳华,男,194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立与被告瞿明光、陆日葵、瞿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沈立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日葵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立、被告瞿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瞿炳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立诉称,两被告系父子关系。2009年3月12日,被告方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10年3月12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无法归还要求续借,故双方于2010年12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截止2010年12月20日止,被告方已归还25,000元本金,累计欠款75,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15���000元,合计9万元,被告方承诺于2011年2月至2014年2月间每月归还2,500元。之后被告方分期付款累计31,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9,000元,并支付原告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偿还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承担案件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起算日变更为2013年6月19日,并不再主张逾期利息。被告瞿明光辩称,认可借款事实,愿意偿还借款,对已被撤诉的陆日葵承担的借款份额其愿意承担,只是现在经济困难,并希望原告能将违约金起算日调整至2015年。被告瞿炳华未到庭亦未具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瞿明光与陆日葵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离婚。2009年3月12日,两被告与陆日葵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0万���,于2010年3月12日前归还。2010年12月27日,两被告与陆日葵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2009年3月12日,乙方向甲方借款10万元,至今乙方只收到甲方还款25,000元,余款75,000元未支付,截止2010年12月20日,甲方累计欠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为15,000元,加上本金75,000元合计9万元。甲方承诺在2011年2月至2014年2月的三年内全部归还,即每月归还乙方2,500元,若逾期还款,则承担欠款额每天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责任。后被告方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于2013年6月19日合计归还了31,000元,尚欠59,000元未归还。原告因对余款催款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借条、借款协议、离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及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原告自愿将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调整为按每年24%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瞿炳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方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明光、瞿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沈立59,000元;二、被告瞿明光、瞿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沈立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0元(原告沈立已预交),由被告瞿明光、瞿炳华共同负担,被告瞿明光、瞿炳华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