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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俊荣与高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荣,高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5520号原告:魏俊荣。被告:高淑坤。原告魏俊荣诉被告高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俊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淑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俊荣诉称:2015年1月22日,被告经原告工友唐连国介绍来原告家,以认对象的名义相处,见面后,被告又来原告家,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6200元,被告向原告讲承诺等到春节就回来做夫妻。借款以后,原告多次打电话找被告,被告多次换号,2015年8月12日后再无法找到被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6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淑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淑坤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魏俊荣借款1万元,约定20天到1个月内还款,没有约定利息。后被告高淑坤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魏俊荣借款2200元,于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魏俊荣借款1500元,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魏俊荣借款2500元,后三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上述借款合计16200元,被告高淑坤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淑坤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魏俊荣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天到1个月内还款,该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笔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后被告高淑坤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1月24日、1月26日向原告魏俊荣借款合计6200元,该三笔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应在原告请求时立即给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俊荣人民币162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5元,由被告高淑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克俭审 判 员  刘舒彦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