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光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东,男,1968年2月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因盗窃罪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因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静、代理检察员闫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刘光东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学习舞蹈的过程中相识,后趁其不备窃取其房屋钥匙,2015年8月11日,刘光东在确认李某某家无人时,使用窃取的钥匙非法进入李某某家,窃取4000元,以及19张五角币、2张二角币、3张一角币、1张一分币,计10.21元,以及4张一版邮票、1张1979年第31届国际邮票博览会的邮票,以及花费800元钱购买的1000卢布。2015年8月28日,刘光东使用同样手段非法进入李某某家,窃取4500元。经锦州市古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第31届国际邮票博览会的邮票价值50元;普通邮票每张4元,计100元,合计150元。2015年9月6日1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将刘光东抓获。现部分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光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光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刘光东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学习舞蹈时相识。刘光东窃取李某某家门钥匙后,趁李某某家中无人时,于同年8月11日、8月28日,二次使用窃取的钥匙非法进入李某某家中,盗走现金8500元,旧版五角币19张,旧版二角币2张,旧版一角币3张,旧版一分币1张,1000面值卢布,4张一版的邮票及1张小型张邮票(经鉴定邮票价值150元),以上财物共计8660.21元。2015年9月6日,刘光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光东盗窃的门钥匙、旧版人民币25张、1000面值卢布、邮票及现金22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的陈述,二人系夫妻,李某某证实2015年8月29日李某某发现家里被盗,经查共丢失百元面值现金8500元,十元面值现金750元,五角、二角、一角面值10元左右,一张面值1000元的卢布纸币和一张1979年发行的假的第31届国际邮票博览会小型张邮票。她怀疑是与她一同学习舞蹈的人偷的,该人自称叫“刘广东”。刘某甲证实他花费800元购买的面值1000元的卢布纸币,现已不流通,没有收藏价值。2、被告人刘光东的陈述,证实他在学习舞蹈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他先盗取了李某某的家门钥匙后,趁家里无人之机,先后于2015年8月11日、8月28日二次到李某某家中盗取钱物。共盗取现金8500元,约10元左右的五角、二角、一角的新钱、一张前苏联面值1000元的纸币和一张邮票。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光东的临时住所提取其盗取的被害人李某某家门钥匙;在刘光东钱包内提取现金和邮票等赃物的情况。4、指认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光东指认盗取的钥匙和部分钱物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光东辨认犯罪现场的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部分赃物的情况以及发还被害人的情况。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光东的身份信息,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8、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邮票五张,共价值150元。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光东的前科及刑满释放时间。10、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刘光东的到案情况。上述证据,均已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光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财物部分返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未返还的部分应依法责令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光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刘光东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八千二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潘莉莉审 判 员 王 筱人民陪审员 吴思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雨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