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乌云参丹与孟和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参丹,孟和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乌云参丹,女,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乌云参丹与孟和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6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5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