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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与孙鹏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742号原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卢辅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鹏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44元,减半收取计47,522元,由原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宣志慧代理审判员  陈培蓉人民陪审员  颜兰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