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科成与李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科成,李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350号申请人杨科成。被申请执行人李成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终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成亮及妻子杨再琴(身份证号:152728197109024825)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成亮妻子杨再琴名义登记的蒙KCK018号沃尔沃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成亮名义登记的蒙K89553号现代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屈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