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龚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23号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59号附6号3-54至3-61。法定代表人高修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林、何伦,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