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闫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1号原告:闫某,女,1955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孔某,男,1937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闫某诉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 乐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