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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闫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1号原告:闫某,女,1955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孔某,男,1937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闫某诉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 乐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