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亮亮与河北美程印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亮,河北美程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陈亮亮。被执行人河北美程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12号7栋。法定代表人:张东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廊开劳仲案字(2015)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北美程印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美程印刷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亮亮支付双倍工资51501元、赔偿金22860元及工资59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河北美程印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美程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5979元及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