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时术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时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云,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瑞祥,男,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时术清,男。本院在执行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时术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