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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石青松与徐继承、邹春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青松,徐继承,邹春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赵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76号之三原告:石青松。被告:徐继承。被告:邹春艳。被告: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徐继承。被告:赵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青松与被告徐继承、邹春艳、赵玉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了本案顺利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玉平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玉平位于宜昌市小溪塔街办平云路**房屋,该房屋产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友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后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