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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冀典与锡林郭勒盟欧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典,锡林郭勒盟欧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冀典,男,汉族,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欧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鑫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终字135号民事调解书、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欧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申请执行人冀典人民币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685.00元,执行费29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云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