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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卫湖与马铭、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铭,陈卫湖,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铭,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湖,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914。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马铭,总经理。上诉人马铭因与被上诉人陈卫湖、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马铭向区院递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且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缓交上诉费通知书》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马铭邮寄送达,邮局多次投递,该件均以“收件人外出,员工拒收”为由退回。本院又于2016年1月8日、13日分别致电话给马铭,均拒绝接听。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铭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杨晓兰审判员  乌云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