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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远大柏恒(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远大柏恒(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4号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8号西房。法定代表人贾瑞,总经理。被告远大柏恒(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2号院9号楼7-901。法定代表人温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大柏恒(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