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远大柏恒(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远大柏恒(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4号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8号西房。法定代表人贾瑞,总经理。被告远大柏恒(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2号院9号楼7-901。法定代表人温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大柏恒(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金圣元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