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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薛增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薛增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3368号原告宿迁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苏源阳光花园物业用房。法定代表人闵恩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奋永,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增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增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增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皓月 来自